但是无论情况如何复杂,不少专家获悉拆除事件之后都表示震惊和痛惜,同时更担心类似拆除事件会接踵而来。应该说,与金陵台事件相比,像沥滘村、大塘村这样的保护与拆除的博弈局面无疑有着更为复杂的因素,需要在更为细致、深入的调查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更坚定地、更迅速地出台并落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目前的利益冲突局面基本上形成村民、开发商和政府部门三方,这也是旧城改造面对的普遍局面。不同的地方是:第一,村民从其经济利益考虑而决定对拆除或保护的态度,基本诉求是参加城中村改造以获得经济补偿,改善生活。因此首次出现如沥滘村民这样的表达反对自家房子成为历史建筑的事件,大塘村民大多也是持有相同态度,而村委会则是征集与执行这种诉求的基层机构。第二,开发商在与村民协商时气氛和善,但是态度坚决,声称一旦列入历史建筑就不征拆、不补偿。然而,官方对此已明确表示,征收保护主体就是改造主体,开发商的这种说法肯定是错的。第三,这些列入历史建筑线索的房屋大多早已无人居住、成为危房,先前或已通过了拆而重建的报批手续,从程序上说或许并无问题。这些都是城中村改造必然遇到的难题。
但是应该说,更关键的问题还是出现在管理部门这一方,主要表现为,其一,制度不健全,例如已列入文化遗产线索的历史建筑应该由谁负责保护、保护规划公示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对于经过报批拆建但后来被列入文化遗产的建筑应如何及时下达撤销许可或暂缓执行指令,以及应如何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等等,所有这些本来都是诸如保护规划、控制规划等制度出台时就必须详细、明确地制订的。
其二,部门职责不明确,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在历史建筑未正式认定、控规未审批生效前,行政部门如何应对这种利益冲突的局面?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已列入线索的房子已实行“预保护”,区政府是规划编制主体,也是“预保护”主体,应守土有责;但是区政府显然在这些事件中并没有多少行政作为,而街道办事处一级机构则只是转发过区规划分局与区文广新局对文化遗产线索征求意见的函,看不出有多少积极守土的职责。
其三,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到位,致使村民对各项政策有误解,开发商得以能够以其主观意愿误导村民。如历史建筑控规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推荐和认定历史建筑是否必需经建筑所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有权决定列入历史建筑就不征收不补偿安置等等问题,本来都应该明确解释、大力宣传;其四,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缺乏明确的公共财政投入安排,致使业主对于建筑保留之后的修缮、加固等保护行为产生疑虑和担忧。
众所周知,保护历史建筑是一种社会公共管理行为,政府首先是完全的责任人;无论是制度缺失或职责不明或不愿意投入财政,其实也都是公共管理事务中常见的积弊。关键的问题还是取决于各级部门是否对保护历史建筑有真实的诚意和坚定的信念,是否对于公共利益优先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是否愿意尽快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我相信像沥滘村、大塘村所出现这些问题或许会很快重复出现,或许很快还会有更多的历史建筑相继被毁,有关部门难道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紧迫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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