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遗产可纳入保护名录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城市风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根据意见稿 ,本市实行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六种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可以纳入保护名录,包括体现地方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 、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原有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特色,包括路网格局、历史风貌道路、特色庭院、天际轮廓线、眺望视域、景观视廊与道路对景、整体色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历史城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整体色彩关系,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立面的色彩和材质,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城区新建建筑要限高
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和体量。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历史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线;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十五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
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建设高层建筑。除必需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外,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历史建筑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由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有困难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责任的,经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要保持大门、围墙、铺地、石阶、桥梁、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的原真性。对于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的现代城市特色区域或者建(构)筑物等,按程序认定具有城市风貌保护价值的,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要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活动。现有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和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或者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或者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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